民政部:取消社会组织登记不必要审批 支持人才建设

2013-12-24 11:56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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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取消社会组织登记不必要审批 支持人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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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5日电 国新办今日召开发布会,介绍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等情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要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

李立国介绍,民政部门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主要采取六方面措施。

第一,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和促进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都在逐步试点和铺开,在有序进行。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要有一个过渡期,所以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下一步还要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将按照修订的条例依法有序完成原有社会组织的过渡工作。

第二,要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民政部已经提出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同时要将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的登记成立的审批权从省级民政部门下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第三,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上,争取在明年1月份之前,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100个左右的单位进行试点,明年铺开实施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抓紧做好有序脱钩工作,争取到2015年底前实现真正脱钩。

第四,在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中,同时要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工作。既要发挥好民政部门在登记、备案、年检、监督、评估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也要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在人事、外事、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还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在行业上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作用。

第五,要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能力。主要是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发展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机制,促进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增强社会组织各方面的能力,以利于社会组织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社会服务、反映诉求和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自律的能力。

第六,优化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职能把能够适合和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务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还要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李立国还强调,要支持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使社会组织的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同其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一样享有同样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和发展条件。通过以上这些措施的共同作用,我们希望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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