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明年完成慈善立法 放宽民间募捐

财新网 2013-12-26 09:17   财新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0

立足“大慈善”定位,构建较宽松自由的募捐市场

作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改革的先行者,深圳市慈善立法的一举一动都颇受业界关注。

2013年12月24日,在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以法促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上,深圳市民政局慈善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的“慈善事业条例”已被列入2014年的一类立法计划,力争在明年出台。

据了解,当前深圳全市有公益慈善类组织1407个,慈善基金会95家。而在2012年,深圳还仅有19家基金会。上述负责人介绍,慈善基金会数量的迅速增加,与基金会审批权限下放直接相关,诸多企业在2013年纷纷申请成立了非公募基金会。

改革慈善管理体制以释放民间活力,深圳对此自然感受颇深。在2011年,深圳市民政局就提出要修订《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又在2012、2013年两年入列二类立法计划,即需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此前在2012年年中,条例的草稿曾向公众征求意见,放开公募权限等规定引起诸多讨论和好评。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的慈善立法仍在“部门立法”阶段,部门草案已递交到市政府,还将继续修改调整。而另一方面,2014年两会人大代表也将联名提出慈善立法建议,从人大层面继续推进立法工作。

当前一稿的条例,已更名做《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条例》,对慈善的界定也将采用最广泛的定义,不限于狭义的扶贫济困,而囊括社会发展等事项。

为加速条例出台,当前的草案也删除了宗教慈善、税收等较为敏感复杂且不属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

最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内容首先仍是募捐管理。上述负责人介绍,募捐管理的基本思路就是为慈善组织募捐权限正名,构建较宽松自由的募捐市场。他表示,就深圳的实践来看,公众对诸多的公募活动有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没有必要管制太死。深圳的立法采取“备案制+托管制+信息披露”。

具体而言,公益组织只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法人证书、募捐方案和托管协议,即可开展公募活动。托管制度则是借鉴商业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上述负责人介绍,监管机构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便是通过有托管资质的银行管理财务、充分信息披露实现的。深圳希望在慈善公募行为上也引入这样的机制,机构需要在银行开设托管帐号,由专业银行根据托管协议管理财务。同时,整个公募行为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另一大颇为前沿的问题是关于慈善信托。对私人的大额捐赠而言,慈善信托有诸多优势,对于成本支出的比例限制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契约实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信托机构也有着更专业的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

但当前中国的公益信托发展面临两大问题,一是信托设立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一管理机构由哪个部门担当,却始终未明确;二是税收优惠缺失。

深圳希望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其一是采用慈善主管部门备案制,“只要他们把慈善文件拿到民政局去备案,他们就可以以慈善信托的名义去开办活动了”;其二是将慈善信托的活动名义和税收优惠分离。例如当委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将收益捐赠给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发票可以开给委托人,让委托人获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此外,深圳立法还探索限制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行为,包括限制公职人员在慈善组织里任职,限制政府的摊派、强捐行为,其原则便是政府只负责宏观规划、扶持和监督,不得参与具体慈善活动。

在慈善资产上,深圳希望明确组织对慈善资产的有限产权;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深圳也有所创新,如将违规组织打入无税收优惠的“黑名单”,罚款对人不对善款等。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碍于地方立法权限,深圳的立法尝试还有诸多未竟事宜。包括税收减免的问题,只能留待国家层面做出规定;慈善组织运营管理的一系列限制,也要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来松绑;慈善组织的界定等问题,需要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至于一些个人慈善行为,则是民法解决的范畴。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