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国际科学和平促进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国际科学和平促进委员会(简称和促会)。
第二条 和促会是由关注中国社会建设的社会各界和热爱和平、崇尚科学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和工商企业界等有关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和促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和平发展理念,宣传社会工作价值,促进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及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 。
第四条 和促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所属具有分会性质的专门委员会。和促会坚持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办会宗旨,依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有关社会工作及科学与和平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研究成果及资料、画册和书籍;
(二) 开展科学与和平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活动,组织海内外有关社会组织和人士开展友好往来,促进中国社会工作者同海内外相关组织和人士的友谊与合作;
(三) 以联合国国际科学与和平周作为平台, 面向公众,面向基层,重点组织社会有关团体和各界人士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全民科技素质的提高和青少年爱国主义、国防教育的深入发展。
(四) 依法开展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学术研讨、公益慈善等有关社会活动;
(五) 评选、表彰、奖励在开展有关科学与和平的社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关心并致力于科学与和平事业,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并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组织开展活动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特邀理事单位和一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 团体会员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 批准入会后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以致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年度工作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为专职和兼职)、秘书长(总干事)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工作,且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干事)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任命副秘书长;
(四)主持本会工作;
(五)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提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 政府资助的资金;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按照国家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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