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防治乳腺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防治乳腺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社会工作协

会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组建公益基金的通行惯例发起设立。

第二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经民政部批准设立,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防治乳腺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BreastCancer Protection and treatment Fund of China Social Work Association。

第四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为:北京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五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基金为非营利性专项基金,原始基金为200万元人民币,由企业法人以捐赠方式提供。 

第六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为提高我国乳腺癌防治水平、普及妇女乳腺疾病防治知识、积极支持乳腺癌普查工作、全面提高妇女乳腺保健意识、维护妇女健康权益、促进全社会关爱妇女健康、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向所有基金捐助人负责,并接受舆论监督。理事会设有5至9名理事,理事由主管机构、捐助方、著名企业家和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及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制定基金使用及筹集方案;

(三)负责选定并监管基金管理人;

(四)决定重大资助项目。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基金管理委员会运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代表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署所有法律文件;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活动;

(五)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召开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特别需要,经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每次理事会召开前由理事会秘书长在7天前发出书面通知,并通知会议议程、地点和时间;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或经理事长授权代行理事长职责;

(三)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出席者通过方能生效,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理事会理事长票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机构的运转,负责日常办事机构的管理,一般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报理事长和协会办公室。秘书长应当充分调动、开发本基金业务范围内的社会资源,积极吸纳捐赠款,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合法、安全、规范运作。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来源于:

(一)海内外热心乳腺癌防治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基金主要资助方向

面向社区和农村医生的乳腺疾病标准化培训;面向市县级医院医生的乳腺疾病专业培训; 研究推广适合中国经济特点和医疗条件的乳腺癌早诊技术和普查方案; 组织开展乳腺癌普查; 编写和发放乳腺癌防治科普读物、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普及系列活动; 组织开展“乳腺癌防治普及知识讲座和现场咨询”活动; 建立“乳癌患者援助热线”;支持 “乳腺疾病患者互助会”开展各项防治和心理慰籍活动; 资助防治乳腺癌的医疗机构救助贫困乳癌患者; 表彰奖励在防治乳腺癌事业上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开展海内外防治乳腺癌学术及社会交流合作活动;

10.开展与防治乳腺癌相关的活动。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及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

(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十六条  原始基金的特殊使用须由理事会决定并经捐助人同意,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产审计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基金管理人每年须对本基金资产净值审计一次,审计结果须经审计会计师审核并经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以适当方式向基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基准日应确定为每年相同之日。如果审计日不是工作日,则将顺延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资产净值分别由以下两项组成:

(一)受捐助之实收资金;

(二)银行利息及国债收入。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须就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向理事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成本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管理成本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及其他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担的管理费用等。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的上年度资产净值月平均额计算,每季度提取支付,年终按决算结果调整。此项费用的提取额由理事会决定,但一般不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按年计)。基金增值部分,纳入到本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理事会可提出提前终止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1、基金发生亏空,无力续存;

2、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因不可抗力无法续存。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时,由主管机关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职责是盘查本基金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起诉和应诉。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后,各种账册由本基金主管机构保存,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