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介绍
委员会简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公益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社工协会公益委员会。英文名称:Public Welfare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从事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联合性、服务性、互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助人自助,利国利民”为己任,团结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推动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管,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从事救灾防灾、帮困救济、助孤助残活动;

第七条 宣传公益理念,表彰先进公益人物; 

第八条  支持环境保护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九条 开展相关民意调查,反映社会情况,研究社会政策;

第十条 组织区域性社会危机救援的志愿服务及国际公益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联合全国各类公益组织实行规范化服务,倡导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诚信守法;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

(四)从事和支持公益事业的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生活工作的、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外华人华侨与国际友人;

(五)个人会员须年满十八周岁。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资格审查;

(三)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四)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在公益事业领域有重要研究成果的中国公民,本会可直接授予荣誉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和其他会员的帮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了解本会工作的内容;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纪律;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开展会员间的互助;

(五)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会注销其会员资格。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任一名,顾问若干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副主任一名;常设机构设总干事一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荣誉会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请名誉主任、顾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总干事、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及总干事、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总干事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提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公益拍卖实现的收入;

(三)公益产业所得定期注入;

(四)会员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并按规定比例向总会支付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修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