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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英文:Save the Children Committee)( 以下简称儿助会),是国家民政部准予登记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领导的全国性的儿童社会救助专业工作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关注、支持儿童社会工作与儿童社会救助事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理念,研究和探索儿童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创新,推动儿童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宣传、动员、组织、整合、协调社会力量,开展以培养儿童社会责任感、提高儿童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对儿童行为矫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工作;积极开展助医、助养、助学活动;推动以为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救助为主的儿童医疗工作的开展,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合作,努力提高我国儿童社工和儿童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领导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儿童社会工作理论,做好儿童社工相关课题的研究论证;拓宽儿童社工实务工作领域,推动儿童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建设;

    (二)大力发展儿童社工专业人才和康复技能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三)加强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联系、沟通,推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

    (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为困境儿童开展的助医,助学,助养等方面的救助工作,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以培养提高儿童社会责任感,道德修养,良好心理素质及行为矫治为主要内容的儿童社会工作;

    (六)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开展促进儿童社会救助事业的各项公益活动,逐步建立儿童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为儿童福利机构、慈善组织、困境儿童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或相关支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倡导提高公众志愿服务意识,组织建立儿童社会救助工作的志愿队伍;

    (九)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关心、支持儿童社会救助工作;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单位会员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两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主任、主任;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同意,延期换届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批新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总干事1名及副总干事若干名;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分管会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顾问及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高;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在儿童福利和儿童社会救助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

    (四)具有较高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号召力,并能切实促进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重要问题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职权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内各项规章制度;

    (四)决定会内中层干部的任免;

    (五)研究会内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计划和方案;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工作碰头会,研究落实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安排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组织策划实施项目活动;

    (五)决定办事机构中层以下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等筹集的资金

    (二)会员会费;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以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医疗救助为主,重点资助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等地区贫困儿童的助医、助养、助学项目;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开展项目活动的管理费用支出;

    (四)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条  捐赠款物使用原则

    (一)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愿全部使用到位;

    (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确保使用效能,降低项目运作成本;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解散需办理变更或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和民政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儿助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