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C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研,服务政府决策。对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调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
(二)推进行业合作,促进行业交流。发挥联合会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开拓和推动社会工作与各相关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社会工作事业可持续性发展链接相关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工作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行业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统计行业发展数据,发布相关行业研究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实务体系的建设。
(四)促进人才培养,树立行业榜样。协助政府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能力评价、注册登记、管理服务、继续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五)拓展实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公益慈善救助和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各类专业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发展。
(六)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的公开透明、自律公正,维护行业秩序。推动社会工作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机构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七)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社工界和相关领域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争取政府有关方面的支持,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持队伍稳定。
(八)加强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弘扬社工文化,传播社工知识,积极组织相关宣传及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自办媒体和大众媒体的作用与影响,让社会认识社工,支持社工,不断提升社会工作的影响力。
(九)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对外交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促进中国内地社会工作组织与港澳台及国际社工界的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吸收和推广世界先进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方法,推动中国社工事业走向世界。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工作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全国各地各级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工作的社会组织,全国各地各级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及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对社工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